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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可以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前期风险处置专班有关政府部门人员中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可以从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前期风险处置专班有关政府部门人员中依法指定清算组成员。

预重整协商阶段,债务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聘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相关中介机构开展有关辅助工作,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同意该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管理人任职规定的,可以指定其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人民法院选任管理人的,要邀请院廉政督察部门全程监督,评选程序全程录音录像备查。管理人与破产审判人员有近亲属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经发现选任程序违规的,应当及时更换管理人。重新指定管理人时,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债权人会议的建议,以强化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