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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33.

33. 防范廉政风险。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意见》,加强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廉政风险。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纳入“四类案件”,由院、庭长负责监督管理。对于合议庭关于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及调整、清产核资及债权审查确认情况、批准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确定重整投资人、破产宣告等重要事项,院、庭长要依程序切实负起监督职责,聚焦破产审判权力集中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