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31.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31. 31. 清偿顺位。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整、和解或者在清算中对项目整体出售,根据本纪要规定继续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程序终止或者终结时未履行完毕的,由重整、和解后的债务人或者项目受让人继续履行,其他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以及破产债权,按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分配方案依法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被裁定宣告破产,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而被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商品房消费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尚未归还的个人按揭贷款; (二) 享有优先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三) 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四) 破产费用; (五) 共益债务; (六)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七)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八) 普通破产债权; (九) 破产申请受理前破产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具有惩罚性的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八、 工作要求与监督问责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