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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破产申请受理前,当事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债权人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申报债权并主张就该登记房屋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仅办理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该登记房屋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自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并办理所有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除外。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破产申请受理前,当事人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债权人按照原债权债务关系申报债权并主张就该登记房屋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仅办理所有权预告登记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该登记房屋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自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签订上述买卖合同并办理所有权登记或者预告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