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一、
一、 总体要求
房地产作为支撑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影响民生、投资和消费等多个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涉及的债务规模巨大、利益群体众多、债权关系错综复杂、涉稳风险突出、外溢性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稳妥有序出清,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风险,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是严格公正司法的根本保证。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要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把破产审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在法治轨道上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的强大效能。
二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处置与风险防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稳定息息相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站稳人民立场,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处置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回应群众关切,依法统筹保护好职工、购房人、征收拆迁安置户、承建商、供货商、金融机构债权人等各方群体利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真正实现法理情有机融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统筹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风险化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以全局观念和系统思维谋划、推进、落实工作,用好用足各项政策举措,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风险管控和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常态化破产府院协调工作机制及问题处置机制,与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市场化投融资、资产处置、税收减免、信用修复等的堵点、难点及瓶颈性问题,营造机制多元、选择灵活、协同融合的企业债务清理生态环境。要提前摸清底数,充分研判风险,做好境内境外、民事刑事等多方面统筹谋划,一揽子解决资产、负债、业务及人员等问题,确保不留死角。要区分集团公司与项目公司的权利义务,在审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注意防止风险外溢,避免影响正常房地产项目的建设交付,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树立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化解房地产企业风险,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深刻认识房地产市场调整所处历史阶段,在尊重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及时重整,对不具备存续价值的企业应及时清算,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等功能,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必须坚持法治化原则,加强法律的准确统一适用和规则完善,依法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强力追赃挽损,依法追责问责,切实防止逃废债务,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坚定社会投资者信心,服务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