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4. 保全措施解除。破产案件受理后,受理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机关以及协助采取上述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及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并将相应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处置上述财产时,可以根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确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等有关破产财产分配和处置的文书办理过户、移交手续,财产处置价款应当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但是相关主体对该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在相关破产衍生诉讼对财产权属作出认定前,管理人不得处置。 三、 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2026年) 三、 4. 保全措施解除。破产案件受理后,受理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机关以及协助采取上述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及时解除相关保全措施,并将相应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处置上述财产时,可以根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认可和解协议裁定书、确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书等有关破产财产分配和处置的文书办理过户、移交手续,财产处置价款应当依法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但是相关主体对该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在相关破产衍生诉讼对财产权属作出认定前,管理人不得处置。 三、 债务人财产的认定和追收 目录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