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 29.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 29. 29. 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债券承销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1) 协助发行人制作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者明知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而故意隐瞒的; (2) 未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开展尽职调查,随意改变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或者不适当地省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步骤; (3) 故意隐瞒所知悉的有关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意愿等重大信息; (4) 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债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已经产生了合理怀疑,但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 (5) 其他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执业规范和自律监管规则中关于尽职调查要求的行为。 28.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