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八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公示期满后,监督检查司负责将拟命名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的场所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民委委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