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十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评审命名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已命名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不能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职能或者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民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撤销命名。 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涉及民族方面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对发生因处置不当造成涉及民族方面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教育基地,国家民委予以撤销命名。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