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2023—2027年)(2023年) (一)
(一) 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党组领导、政工部门主管、职能部门主办、培训机构实施”,构建科学规范、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执行有力的高质量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各级检察院党组负责领导本地区本单位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检察院政工部门是本地区本单位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教育培训工作,履行教育培训政策制定、整体规划、制度设计、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责。培训主办部门要严格落实培训方案、教学计划报备审核制度,确保培训班次的质量效果。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等检察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培训任务的具体实施,共同做好培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