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2011年) 强化地方责任。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落实目标和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狠抓落实,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政策,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

强化地方责任。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分解落实目标和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狠抓落实,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政策,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

加强部门协调。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后勤部等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等部门,统一规划、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联合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和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提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对策意见。军事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由总后勤部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联动机制,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企业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实履行监测、管理和治理责任,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隔断地下水污染途径。对于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工业危险废物堆放场、垃圾填埋场和重点石油化工企业应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实施综合防治,降低污染负荷,防范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