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7年) 表2
表2 国土分类分级保护
保护主题
保护类别
范 围
保护措施
环境质量
环境质量与人居生态修复区
环渤海、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区
加强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科学推进河湖水系联通,构建多功能复合城市绿色空间。
环境质量与水资源维护区
呼包鄂榆、兰州—西宁、天山北坡等地区
加强大气环境和水环境治理,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用水总量控制。
环境质量与优质耕地维护区
哈长、冀中南、晋中、关中—天水、皖江、长株潭、成渝、东陇海等地区
强化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治理;加强优质耕地保护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环境质量维护区
黄河龙门至三门峡流域陕西段、山西段,贵州西部、云南北部等地区
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提高防范地震和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人居生态
人居生态与优质耕地维护区
武汉都市圈、环鄱阳湖、海峡西岸、北部湾等地区
保护城市绿地和湿地系统,治理河湖水生态环境,科学推进河湖水系联通,保护优质耕地。
人居生态与环境质量维护区
滇中、黔中地区
加强滇池流域湖体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石漠化治理。
人居生态维护区
藏中南地区
加强草原和流域保护,构建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的生态保护格局。
自然生态
水源涵养保护区
阿尔泰山地、长白山、祁连山、大小兴安岭、若尔盖草原、甘南地区、三江源地区、南岭山地、淮河源、珠江源、京津水源地、丹江口库区、赣江—闽江源、天山等地区
维护或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大江大河源头及上游地区的小流域治理和植树造林种草。
防风固沙保护区
呼伦贝尔草原、塔里木河流域、科尔沁草原、浑善达克沙地、阴山北麓、阿尔金草原、毛乌素沙地、黑河中下游等地区
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力度,保护沙区湿地,对主要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加大防沙治沙力度,实行禁牧休牧和封禁保护管理。
水土保持保护区
桂黔滇石漠化地区、黄土高原、大别山山区、三峡库区、太行山地、川滇干热河谷等地区
加强水土流失预防,限制陡坡垦殖和超载过牧,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大石漠化治理和矿山环境整治修复力度。
生物多样性保护区
藏西北羌塘高原、三江平原、武陵山区、川滇山区、海南岛中部山区、藏东南高原边缘地区、秦巴山区、辽河三角洲湿地、黄河三角洲、苏北滩涂湿地、桂西南山地等地区
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防止开发建设破坏栖息环境。
自然生态保护区
新疆塔克拉玛干沙漠、古尔班通古特沙漠,青海柴达木盆地,内蒙古巴丹吉林沙漠、腾格里沙漠、乌兰布和沙漠,藏北高原,青藏高原南部山地等地区
减少人类活动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扰动,促进生态系统的自我恢复。推进防沙治沙。
自然生态维护区
青藏高原南部、淮河中下游湿地、安徽沿江湿地、鄱阳湖湿地、长江荆江段湿地、洞庭湖区等地区
限制高强度开发建设,减少人类活动干扰;植树种草,退耕还林还草;保护湿地生态系统,退田还湖,增强调蓄能力。
水资源
水资源与优质耕地维护区
海河平原、淮北平原、山东半岛等地区
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
水资源短缺修复区
内蒙古西部、嫩江江桥以下流域、沿渤海西部诸河流域、新疆哈密等地区
严格控制水资源开发强度,加强地下水超采治理,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降低水资源损耗。
耕地资源
优质耕地保护区
松嫩平原、辽河平原、黄泛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四川盆地、关中平原、河西走廊、吐鲁番盆地、西双版纳山间河谷盆地等地区
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建设。
依据开发强度实施国土分级保护。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优化开发区域,实施人居生态环境修复,优化开发,强化治理,从根本上遏制人居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对重点开发区域实施修复和维护,有序开发,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限制开发,巩固提高生态服务功能和农产品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