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报送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时,应当填写《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报告表》(见附表2),须在案件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报告表。

本办法所称的印刷复制重大案件是指对国家和社会危害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违法经营额巨大、涉案地区或者企业数量较多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印刷复制重大案件:

党中央、国务院等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查办的案件;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

依法可能吊销印刷复制经营许可证的案件;

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的案件;

涉案省份3个以上或者涉案印刷复制企业5家以上的案件;

以暴力胁迫方式阻碍执法,导致执法人员伤亡或者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

其他严重扰乱印刷复制市场管理秩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