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全国印刷复制行政执法报告评价制度实施办法(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印刷复制行政执法工作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原则上在本年度年底前公布。评价结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党委宣传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