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2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农业普查对象,当场进行询问、填报。农业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农业普查资料与农业普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普查办公室应当对其加工、整理的农业普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