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