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