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四十条 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