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四条 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