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三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数据公布、资料管理和开发应用 第三十三条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