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