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