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成渝金融法院的决定(2022年) (三)

(三) 以住所地在重庆市以及四川省属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范围内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