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特作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