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二、 二、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 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 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 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