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四、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二) 四、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 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