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四、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一) 四、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四、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