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三、 三、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 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 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 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