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2021年)
发布机关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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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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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