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5年) 三、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收养证明的出具机关为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出具的收养登记证为收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