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2005年) 二、

二、 《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中央机关职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履行;只有在收养国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组织履行有关中央机关职能的情况下,该国公民才能收养惯常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