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 八、 八、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