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 十一、 十一、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依照本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罪论处。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