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六、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990年) (三) 六、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依照本决定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 管理录像、照像、复印等设备的人员,利用所管理的设备,犯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