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八、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八、 八、 生产、销售本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本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