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九、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1993年) 九、 九、 企业事业单位犯本决定第二条至第七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情节恶劣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