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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已失效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
目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中,有相当一批是从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逃跑或者期满释放后继续犯罪,屡教不改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加强对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 一、 劳教人员逃跑的,延长劳教期限。 二、 劳动犯逃跑的,除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劳教人员、劳改罪犯对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按照其所犯罪行的法律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四、 本决定自1981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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