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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3.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4. (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 (二)

十三、 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一) 目录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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