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十、

十、 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