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五、 五、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 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 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