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2021年) 十七、
十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其实施的第四年第二季度末。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送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国务院的调整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