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2020年) 三、

三、 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与。专题调研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由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等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四十五日前,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组织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