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2021年) 八、

八、 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决算草案进行审计监督,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预算执行、决算审查监督提供支持服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审计查出的问题要依法纠正、处理,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强化责任追究,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机制,健全整改情况公开机制。必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