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8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84. 84.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目录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