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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 83.

83.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款修改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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