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十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2000年) 十七、 十七、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十六、 目录 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