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