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六十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六十五、 六十五、 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六十四、 目录 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