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二、

五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