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年) 五十一、 五十一、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十、 目录 五十二、